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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會員者,請詳填任教學校/ 社團 / 系所 / 科/ 組別及授課名稱、職稱等資料,並附上教學證明或相關學歷證明等文件影本或電子檔

 

學校、系/所、學位、社團、職務、榮銜

中 華 攝 影 教 育 學 會 章 程

《84.4.9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相闢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學會定名 「中華攝影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結合攝影教育人士,共同研究攝影教學,推廣攝影教育,促進攝影藝術文化交流,進而提昇我國攝影之國際地位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本會目的事業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 第二章   任     務 】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攝影資訊及教學方法與教材之研究開發事項。

二、有關全國從事攝影教育工作人士之聯誼事項。

三、有關攝影教育之學術演講及出版事項。

四、有關攝影教育人才之培育事項。

五、有關國內外攝影教育、攝影技術之考察、觀摩、交流等事項。

六、有關攝影教育、技術設備教材之諮詢、服務等事項。

七、有關攝影活動、展覽、比賽等事項。

【 第三章   會     員 】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及預備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及實際從事攝影教育工作者(含攝影教師、社團指導老師及具有攝影學術著作或特殊貢獻之人士),或具有國內外攝影相關科系碩士同等學歷以上並有心從事攝影教育之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團體會員:從事攝影研究之教育機關團體及各類攝影組織,贊成本會宗旨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派一人為會員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三、榮譽會員:國內、外贊助本會之人士、或攝影器材之製造、販賣之廠商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四、預備會員:凡攝影相關科系之學生,及對攝影學術教育研究有興趣的各階層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之預備會員。

第八條: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尊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並享受其權益。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但榮譽會員、預備會員不具有前項第二款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一年之內不繳會費者,視同停權,連續兩年無故不繳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 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權 】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兔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應議決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監事會。

          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於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任期至該屆理、監事任期屆滿為止。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於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未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三、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五、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

第十七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每屆理監事任期自當屆第一次理事會議之日起計算至次屆理監事就職之日止。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連續二次請假視為缺席一次,連續二次缺席視為自動辭職。

第二十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解聘時亦同。

第廿一條:本會依會務推展之需要,得設工作組、各組之組織、職權、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五章   會      議 】

第廿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需經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正。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

              預備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正。

          二、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式萬元正。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正。

              預備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

          三、事業費之募集。

          四、會員捐款。

          五、補助費。

          六、其他收入。

第廿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八條:本會之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校,並將審校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九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卅十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經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卅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簡則

《84.2.25製訂》

 

(一)、本會為推動攝影相關學術發展及確保應有水準,特設學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係依據本會章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三)、本委員會以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由理監事推選其他四人共同組成,任期同該期之理理事,並得連選及連任。

(四)、本委員會由理事長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由全數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未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意見代表列入表決依據。審議結果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算通過。

(六)、本委員會議得因特定內容由理事長或委員會決議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七)、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審核本會出版之攝影相關書籍、論文及預定於年會發表之攝影論文。

      2、審核會員提出申請之攝影相關出版物,並撰寫代表本會之推薦文。(限本會會員之出版物)。

(八)、本委員會會議結果得送請理事會核備,但無須再審。

(九)、經審核通過之會員出版物如願併入本會之出版叢書,本委員會得視情況建請理監事會給予補助。

(十)、委員出缺時應立即補選之。

(十一)、本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單獨對外行文,經費由本會統收統支。

(十二)、本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1、本委員會係經第三屆理、監事於八十四年二月七日之臨時聯席會議中決議成立。

              2、本簡則經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實施之。

 

展覽審議委員組織簡則

《84.2.25製訂》

 

(一)、本會為推動攝影相關藝術發展及確保應有的水準,特設展覽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係依據本會章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三)、本委員會以理事長為當然委員,並由理監事會議推選其他六人共同組成,任期同該期之理事,並得運選及連任。

(四)、本委員會由理事長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由全數出席方為有效,未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意見代表列入票決依據。審議結果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算通過。

(六)、本委員會議得因特定內容由理事長或委員會決議邀請有關人氏列席。

(七)、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推薦國內、外傑出攝影家(含非會員)作公開展覽。

      2、審議委員須出具文字說明個人評審意見,並同意於媒體作公開發表。

(八)、本委員會會議結果得送請理事會核備,但無須再審。

(九)、申請本會推薦者必備事項:

      1、個人詳盡背景資料(即學、經歷等)。

      2、個人歷年創作資料。

      3、該次展覽之創作理念。

      4、備5×7以上30張該次展覽之作品送審,如作品在30張以下則須全數送審。

(十)、凡經本委員會推薦展出之個人或團體,得在對外文宣上註明由本會推薦。

(十一)、委員出缺時應立即補選之。

(十二)、本委員會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單獨對外行文,經費由本會統收統支。

(十三)、本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1、本委員會係經第三屆理、監事於八十四年二月七日之臨時聯席會議中決議成立。

             2、本組織簡則經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實施之。